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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