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被告丁○○、戊○○、
乙○○、庚○○、壬○○、丙○○、甲○、辛○○等人最新戶籍
謄本,以補正其等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被告之正確住居所,
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
書狀程式,應命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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