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婚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23號原告 鄭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戴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日所為裁定撤銷之。
理由本院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就本家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林筠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法官年度調動,本院事務分配改分由實任法官郭佳瑛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吳昆達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