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陳輝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鈺伶盧輝煌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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