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