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余政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原告 余皆德 被告 劉献彤 被告 劉献三 被告 劉献義 被告 劉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03月05日下午0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原告於102年01月25日提出之民事爭點整理狀內容,應於言詞辯論前提出答辯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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