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侯登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漢冠貿易有限│台灣土地銀│101年7月14日│400,000元│EC0000000││││公司 蕭鎮煌 │行嘉興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