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麥竣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麥竣晨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吸食器叁組、殘渣袋叁個及MORE香煙盒壹個(均內含量微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紅包袋壹個及七星香煙盒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麥竣晨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且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1、12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區○○路○○○號附近之史奴比電動場,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木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2公克後予以持有。嗣其因另涉他案,經警於100年10月4日上午6時5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號2樓之住處查獲,並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十、十一所示之吸食器3組、殘渣袋3個、MORE香煙盒1個、紅包袋1個及七星香煙盒1個,上開吸食器3組、殘渣袋3個及MORE香煙盒1個經送驗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麥竣晨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9至11、67、68頁)。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50頁)。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張、錄影光碟翻拍畫面2張、同意搜索書(見偵查卷第14至22頁)。
(四)扣案之吸食器3組、殘渣袋3個、MORE香煙盒1個、紅包袋1個及七星香煙盒1個(保管字號:100年度保字第1392號,100年度安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34、35頁)。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及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考之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吸食器3組、殘渣袋3個及MORE香煙盒1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附表編號
十、十一之紅包袋1個及七星香煙盒1個,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物,均未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查無積極事證足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又非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呂欣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吸食器1組│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二│吸食器1組│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三│吸食器1組│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四│殘渣袋2包│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五│殘渣袋1包│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六│MORE香煙盒1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內有編號││││三、五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包│├──┼───────────┼────────────────┤│七│白色、米黃色結晶粒1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毛重2.1││││公克│├──┼───────────┼────────────────┤│八│白色、米黃色結晶粒1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毛重1.9││││公克│├──┼───────────┼────────────────┤│九│紅包袋1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十│紅包袋1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內有編號││││一之吸食器1組│├──┼───────────┼────────────────┤│十一│七星香煙盒1個│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內有編號││││二、四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