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龍光羅仕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龍光、羅仕華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龍光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經查,債務人羅仕華已於民國102年7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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