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鄧耀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愛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管理費係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因管理行為而生之債權請求權,本件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其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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