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 賴泓升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鄭婷瑄 律師被告 陳敬杭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