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
第46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