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
第46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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