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揚銲鋼構銲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孟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柒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柒佰壹拾柒萬零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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