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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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98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原 告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原名磊元基礎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定保全服務契約
,同時開始保全服務。詎被告積欠自103年3月1日起至同
年5月31日止之服務費合計新台幣(下同)11,655元,屢經
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一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