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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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82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杜俊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杜俊翰與聲請人簽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自103年6月3日起至108年6月3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79%計算,及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10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證一)。
二、相對人杜俊翰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1,440萬元整,借款期間為自102年12月30日起至122年12月30日止,利率依年利率1.89%計算,及自民國106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證二、三)。
三、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6年7月30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第十一條皆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2,945,5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8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俊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79%│││108131││0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杜俊翰│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9%│││128374││7月30日起│││││5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俊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131││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杜俊翰│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374││8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