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 王張雇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木林
黃秀美 林永芳 張文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十二弄二號」記載,應更正為「一弄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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