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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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合盛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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