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逢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國慧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逢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