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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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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