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2.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證明。㈢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配偶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聲請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㈡如不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㈢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
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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