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葉枝潤 相對人 葉同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葉同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同安(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路○段○○○巷○○○號)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葉同安遺產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同安為聲請人之父,於民國89年1月22日離家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且經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准為宣告失蹤人葉同安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查詢人口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財產、勞健保、入出境、在監在押等資料核閱無訛,有相對人96年度至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102年2月19日保承資字第10210053370號函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2月21日健保承字第1020053019號函所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兄葉茂龍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民國80幾年未再與父親同住,是經父親居住的新竹市榮民之家通知才知父親走失,從父親走失迄今,未再聽聞父親下落等語明確(見本院102年3月5日訊問筆錄)。又參諸卷附新竹市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查詢人口作業報表顯示,失蹤人葉同安於89年1月22日離家出走等情,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失蹤人葉同安既於89年1月22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13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查,葉同安自89年1月22日失蹤,計至96年1月22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