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廖志宏前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本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