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57號再審原告 黃孔秀 足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東福殿城隍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