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兆翔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592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