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翊 文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589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東柏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