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十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二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二)送達郵資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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