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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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劉宜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6日下午1時5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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