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間,因故取得訴外人高
林素煌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等資
料,竟偽造訴外人 高林素煌 之印章1枚,並填載不實之「甲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甲○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
向原告申請如附表1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並於收受上開
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即於附表1所示編號1、2之信用卡背面
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高林素煌」之署名各1枚,藉以對外
表示其為正當之持卡人後,即持附表1所示編號1、3之信用
卡及現金卡,分別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地,至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及至自動提款設備鍵入預借現金之密碼預借現金,導
致原告誤以為係訴外人高林素煌本人之消費而依約墊付附表
2所示之消費款項及提領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6,800
元。嗣訴外人高林素煌提出異議,原告始知受騙,而受有上
開金額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假借訴外人高林素煌名義向原告申請如附表1
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嗣並持附表1所示編號1、3之信用
卡及現金卡分別於附表2所示時、地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及
自動提款設備預借現金共計96,800元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及所附證件影本3紙、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及所附證件
影本5紙、信用卡掛號收執聯影本2紙、信用卡簽單影本2紙
及信用卡帳單影本1紙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9號(下稱另案
)刑事判決書影本1件為證(見本院卷6至27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閱明無訛,被告亦曾於另案偵查、
審理中均坦承利用訴外人高林素煌之證件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及現金卡,於附表2所示時、地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見另
案偵查卷45頁、刑事卷第22頁),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
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民法第2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冒用訴外
人高林素煌名義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96,800元,致原告誤信
而先行墊付款項,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其受有損害,
且其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
,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有返還原告所墊付之上開金額並加計利
息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9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爰併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附表1:
┌──┬─────┬──────────────────────────┐
│編號│卡別│核發卡片種類│
├──┼─────┼──────────────────────────┤
│1│信用卡│新光三越普卡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2│信用卡│臺灣加油普卡MASTER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3│現金卡│YOUBE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號)│
└──┴─────┴──────────────────────────┘
附表2:
┌──┬──────┬─────┬──────────┬─────────┐
│編號│發卡銀行│時  間 │提領地點或     │提領或消費金額│
│  │      │     │消費地點      │(新臺幣)    │
├──┼──────┼─────┼──────────┼─────────┤
│1│甲○銀行│92.12.26 │甲○銀行提款機 │5,0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          │         │
│  │VISA卡(卡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號│     │          │         │
│  │)││││
├──┼──────┼─────┼──────────┼─────────┤
│2│甲○銀行│92.12.26│甲○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          │         │
│  │VISA卡(卡號│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號│     │          │         │
│  │)││││
├──┼──────┼─────┼──────────┼─────────┤
│3 │甲○銀行│92.12.26│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12,800元│
│  │新光三越普卡│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 │
│  │VISA卡(卡號│     │ 路10號      │ │
│  │:0000-0000-│     │ ││
│  │0000-0000號│     │          ││
││)││          ││
├──┼──────┼─────┼──────────┼─────────┤
│4 │甲○銀行│93.01.10│君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9,000元     │
│  │新光三越普卡│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 │ │
│  │VISA卡(卡號│     │路10號      ││
│  │0000-0000-00│     │ ││
│  │34-8507號)│     │          ││
├──┼──────┼─────┼──────────┼─────────┤
│5│甲○銀行│92.12.8 │甲○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YOUBE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號│     │          │         │
│  │)││││
├──┼──────┼─────┼──────────┼─────────┤
│6 │甲○銀行│92.12.8 │甲○銀行提款機 │20,000元  │
│  │YOUBE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號│     │          │         │
││)││││
├──┼──────┼─────┼──────────┼─────────┤
│7 │甲○銀行│92.12.8 │甲○銀行提款機 │9,000元   │
│  │YOUBE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號│     │          │         │
││)││││
├──┼──────┼─────┼──────────┼─────────┤
│8│甲○銀行│92.12.8 │第一銀行提款機   │1,000元     │
│ │YOUBE現金卡│     │          │         │
│  │(帳號:6351│     │          │         │
│  │000000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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