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調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
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調解委員  王火木
     調解委員   錢自立
到庭當事人及關係人如後:
     聲請人代理人林建宏─到
     相對人甲○○─到
本件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
  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萬元、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貳萬元、同年四月三
  十日前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