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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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另附件所載之被告年籍資料誤載為被害人之
年籍資料,應以本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為正確,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手段、尚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竹根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