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翠峰
訴訟代理人 李在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