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耀利
訴訟代理人  許舜傑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謂: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五日與被告成立和解,被告所積欠之四萬元折讓成一萬二千
元,再分期付款每月三百元,史前無例,太過離譜,原告代
理人一時失慮,千萬不能創設此項前例,因此求為判決確認
調解無效請求繼續審判云云。
二、被告則抗辯稱原告之訴無理由,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
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一十六條訂有明文。原告主張係一時失慮、抑或審理中所稱
被告僅履行一期即拒不履行云云,前者並非所謂無效或得撤
銷之原因,後者則屬於強制執行之問題,均非合法之無效或
得撤銷之原因,訴請確認調解無效並請求繼續審判,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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