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反訴被告即原告得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事件中於民國98年4月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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