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0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