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3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