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志文 扶助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209號、第11285號、1782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邱志文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14、21至27、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邱志文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竟與亦知情之 劉森坤 、 李俊緯 、 劉乃嘉 、 何國光 (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均另案審結)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7年2月中旬,由劉森坤負責統籌、購買製造器具、原料及提供資金,並教導李俊緯、何國光、劉乃嘉製造愷他命之技術,共同籌組愷他命製造工廠;因製造愷他命第一、二階段易產生異味,為避人耳目以免遭人發現,擬在人煙稀少偏僻山區租用農舍製造愷他命, 莊雅雲 (經本院前審以其幫助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基於幫助製造愷他命之犯意,透過其乾爹 林武雄 出面與 賴江 和接洽,再陪同劉森坤出面向不知情之 賴江和 以1年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承租賴江和坐落在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不詳地號上之柳丁採收權及土地使用權(包括電表編號00-0000-00之農舍工寮),而將農舍工寮充作製造愷他命第一、二階段工廠。劉森坤租妥上開農舍後,即與邱志文、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莊雅雲等人於97年3月初,駕駛3部自小客車搬運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前往農舍工寮後,再由何國光、劉森坤、莊雅雲將
3部自小客車開下山,將其中2部車停放後,再由何國光駕車搭載莊雅雲、劉森坤上山,再由莊雅雲獨自一人開車下山離去,以避免多部車輛停放在農舍工寮引人注目。 嗣劉森坤 等人進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第一、二階段製造時,因農舍工寮電壓問題,致可供第一階段使用之加熱攪拌機故障,無法繼續製造,乃由莊雅雲駕車上山,再由何國光開車載送莊雅雲、劉森坤、邱志文、李俊緯、劉乃嘉6人共乘一部車下山。迨加熱攪拌機修理完畢,於97年3月7日,莊雅雲、劉森坤、邱志文、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即分乘2部車子抵達山下後,共搭1部車前往農舍工寮再由莊雅雲單獨駕車離去,劉森坤在農舍工寮內指揮及傳授製毒技術,指示邱志文、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進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第一、二階段製造,過程中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溶劑混合後,加熱180度C經3小時以上攪拌,呈咖啡色泥狀物(即俗稱異構化階段),嗣將異構化階段合成之愷他命半成品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沸騰,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產生大量白色泡沫,再濾除液體取泡沫粉末,弄乾後呈類似白色牛奶粉狀後,劉森坤於97年3月8日16時10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莊雅雲所使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要其駕車前往農舍工寮,莊雅雲單獨駕車上山抵達山區農舍工寮後,劉森坤等即將所製造之愷他命半成品放置於車上,再由何國光開車搭載莊雅雲、劉森坤、邱志文、李俊緯、劉乃嘉離開農舍工寮下山後,莊雅雲、劉森坤2人共乘一部自小客車離去,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邱志文另共乘一部自小客車並將愷他命粉狀半成品搬到屏東縣○○鄉○○街○○○號邱志文住處藏放。嗣於97年3月11日下午2、3時許起,由劉森坤指導邱志文及何國光,在前開俊賢街處所,將上開製成白色牛奶粉狀物品,加入酒精後加熱至沸騰,再加入鹽酸,隨即倒入玻璃盆內冷卻,濾取結晶,使之純化即製成愷他命成品(俗稱純化階段即再結晶階段,去除雜質並將愷他命純化),至同日晚間6時許止,已完成部分結晶,因懷疑已有人報警,劉森坤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何國光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製造所需之器具、化學藥品及前揭粉狀愷他命半成品等物,置放於上開2部自用小客車內,前往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劉乃嘉租屋處,由劉森坤指導何國光、李俊緯、劉乃嘉,繼續前開製程。嗣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所組成專案小組成員,於97年3月11日晚間10時40分許起,陸續扣有附表一至五之物(扣押時間、地點、扣押物品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邱志文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犯罪事實,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調查局南機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志文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對本判決所引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並無違法之情事,認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志文對於事實欄所載與劉森坤、何國光、李俊緯、劉乃嘉共同參與愷他命製造及為警獲扣得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等事實,已據其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劉森坤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向賴江和承租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之目的,係以該山區內之農舍工寮進行製造愷他命第一、二階段,有我、邱志文、何國光、劉乃嘉、李俊緯,以鹽酸羥亞胺加苯甲酸乙酯後,加熱3小時至180度,呈咖啡色泥狀物,即為第一階段,嗣再加入純水加熱至90度,呈黃色狀,以濾布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即有半成品浮粉在上面,吹乾後呈白色牛奶粉狀,即完成第二階段,97年3月11日下午2、3時許,與何國光、邱志文在屏東縣○○鄉○○街○○○號作結晶,將粉狀物品,加入無水酒精後,加熱至沸騰,再加入鹽酸,倒在玻璃燒杯內自然會有結晶,即為第三階段,嗣因懷疑有人報警,才前往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處,由我、何國光、李俊緯、劉乃嘉繼續作結晶」等語(偵1卷第289-292頁、偵2卷第53-5
4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在製造愷他命過程會有臭味,須選擇偏僻不易被人發現之場所,透過莊雅雲之乾爹林武雄,向賴江和承租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以該山區內之農舍工寮作為製造愷他命第一、二階段之場所,承租期間為1年即採收柳丁1季,租金為15萬元。我們到達農舍工寮時,由莊雅雲將車子開下山,我會再撥電話給被告莊雅雲開車上來載我們下山,因為在偏僻的地方停1部車易引人注意,增加被查獲可能性,而莊雅雲前後2次均有至農舍工寮,並未留在現場,即駕車下山,第1次因為機器壞掉,通知莊雅雲上山載我們下山。在農舍工寮進行製造愷他命第
一、二階段,由我提供技術,並指揮邱志文、何國光、劉乃嘉、李俊緯濾油、看守溫度維持180度及煮純水,第一階段之過程即將鹽酸羥亞胺與苯甲酸乙酯混合後,加熱經3小時以上,再加入大量純水加熱至90度,過濾去除油脂後,再加入氨水攪拌即有浮粉在上面,撈起後瀝乾後呈粉狀後,即完成第二階段。97年3月11日下午2時許起,在屏東縣○○鄉○○街○○○號邱志文住處作結晶,將粉狀物品,加入酒精後加熱至沸騰,隨即倒入碗內自然會有結晶,至下午5、6點時,已完成大約1、20公斤愷他命之結晶成品,因懷疑有人報警,才前往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處繼續作結晶」等語(原審卷第366-374頁)。證人即共犯何國光於調查局南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偵1卷第301-305頁、原審五卷第234-236頁、第320-327頁)暨證人即共犯李俊緯、劉乃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原審五卷第357-364頁),同案被告即證人莊雅雲對於受劉森坤委託透過林武雄向賴江和租用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柳丁園,嗣又先後於97年3月初、同年3月7日、同年3月
8日與劉森坤等人共同驅車上山前往農舍工寮及將車子開下山,最後一趟下山時併將所製造之愷他命載下山等事實,亦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此外,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調查局南機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同被告莊雅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查獲照片等在卷暨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警卷1第42-6
8頁、偵卷1第22-25、153-160頁)。
二、扣案如附表一至四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一至四備註欄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1係 含愷 他命成分之液體,淨重10萬4800公克,純度11.18%,純質淨重約1171
6.64公克、編號8係含愷他命成分之粉末,淨重約17935公克,純度84.16%,純質淨重約15094.10公克、編號11係含愷他命成分之粉末,淨重24700公克,純度66.35%,純質淨重約16388.45公克;附表二編號25、26、27依序分別為含愷他命成分之液體,淨重3萬766公克,純度22.56%,純質淨重約8482.56公克、愷他命結晶淨重7450公克,純度73.44%,純質淨重約5471.28公克、含愷他命成分之粉末,淨重13750公克,純度72.23%,純質淨重約9931.63公克;附表三編號1係含愷他命成分之粉末,淨重約2458公克,純度83.89%,純質淨重約2062.02公克;附表四編號27係含愷他命成分之液態愷他命半成品,淨重約454.2公斤,純度0.00461%,純質淨重約20.9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7年4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2150210號鑑定書可證(偵卷
1第244-249頁)。又一般愷他命六大階段製程為:㈠格林納反應階段;㈡取代階段;㈢溴化階段;㈣胺化階段;㈤異構化階段;㈥純化階段。而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依扣押物勘驗、檢驗結果及一般愷他命六大階段製程等綜合研析,本案係愷他命毒品製造最後二階段(異構化及純化)之地下工廠:㈠異構化階段:異構化製程係將原料HYDROXYIMINEHCI(俗稱鹽酸羥亞胺)溶於溶劑中加熱異構化成愷他命毒品。符合之扣押證物有燒杯、塑膠量筒、加熱裝置(瓦斯爐)、攪拌棒等器具設施。㈡純化階段:將異構化階段合成之愷他命經去除雜質及再結晶處理。符合之扣押證物有真空馬達、陶瓷漏斗、不鏽鋼濾網、鹵素燈電暖器、玻璃棒、濾紙、瓦斯爐、不鏽鋼盤、不銹鋼鍋、濾勺、玻璃濾瓶、陶瓷漏斗、PH值測定筆、鹽酸、酒精、杓子、氨水、不鏽鋼鍋、電子秤及查獲之愷他命結晶粉末和液態愷他命等證物」等語,亦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稽(偵卷1第244-249
),是本件愷他命之製程已達異構化階段及純化階段無訛。證人即共犯劉森坤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亦均證稱:「已完成部分結晶」等語(偵1卷第290頁、原審五卷第
371頁),證人即共犯何國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已完成部分結晶」等語(原審五卷第323頁),是本案確已製造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迄今已生效,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查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得併科之罰金已提高,此部分固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然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綜合整體規定加以比較,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四、按愷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核被告邱志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邱志文就上揭犯行與共犯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犯罪事實,應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雖辯稱本件共犯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係因其之供述始破獲而經偵查起訴,被告供出且破獲本件共犯,合於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既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自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製造毒品之共犯,則嗣後之查獲共犯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見本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29號判決發回理由)。本件被告邱志文於97年3月11日晚上22時40分許為調查員搜索查獲後,固隨即於調查筆錄供出共犯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等人等情,有其調查筆錄可稽(南機組警卷1第1-4頁),惟共犯莊雅雲(劉森坤之女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7年3月3日及7日已遭監聽,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可稽(97年度偵字第8209號偵卷第22-25頁),而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報告亦載明:本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偵查及行動蒐證,查知劉森坤主導並夥同邱志文、莊雅雲、李俊緯、劉乃嘉及何國光共同著手並籌設愷他命製造工廠,為確實掌握劉森坤等人非法製造毒品工廠確實地址及犯罪情資,經該組人員密集執行相關主對象行動蒐證作業,於97年3月12日(應係11日)晚上22時40分許,劉森坤等急忙將屏東縣○○鄉○○街○○○號之製毒設備及毒品,以車輛撤離到高雄市○○○路○○號9樓之2製毒工場內,因時值製毒程序已經近完成,為免愷他命成品流出市面,且得順利保全犯罪證物,故報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進行搜索前述各階段製毒工廠,當場查獲邱志文、 盧雅慧 ,並拘提共犯莊雅雲到案等情(97年度偵字第8209號偵卷第250-251頁),顯然調查人員對莊雅雲實施監聽後,認時機成熟,為防風聲走漏致使製毒者逃逸,因而發動搜索,檢調人員顯在被告邱志文供出共犯之前,就已對其他共犯存有合理懷疑犯罪,並進行蒐證行動,且劉森坤於偵查中亦供稱:本來在邱志文他家作,作結晶,然後有警察,我們就收起來,直接跑去明誠路那邊作結晶,邱志文於偵查中亦供稱:11號上午,我等何國光,等他們來,就開始作結晶的工作,一直到6點多的時候,有一個我沒有印象的人,他來就跟劉森坤說我們這邊有人報案說我們這邊有人製毒,劉就說我們把他撤一撤,於是晚上7點半就搬走了 各云云 (97年度偵字第8209號偵查卷第290頁、第11頁),警調人員既已監控本件之各製毒地點,應已事先掌握本件犯罪情節及共犯之確切事證,而足以合理懷疑本件之共犯,故被告縱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供出共犯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等人,但該人並非因被告之供述始遭查獲,即無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五、原判決就被告邱志文部分認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已修正,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且未適用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已有未合。㈡主謀即共犯劉森坤經原審以97年訴字第142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餘共犯劉乃嘉、何國光亦僅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前審卷第180-182頁),被告邱志文參與整個犯罪情節與共犯劉森坤相較為輕,乃原判決就邱志文部分則量處有期徒刑8年,量刑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亦有未洽。被告邱志文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審酌上情,量刑太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邱志文為謀取不法利益,明知毒品對人類之危害,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造成毒品泛濫危害社會大眾之可能性,且遭查獲之愷他命半成品及成品數量非少,幸因警、調人員及時查獲,未能順利流入市面,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於本案非居於主導地位,主嫌即共犯劉森坤亦僅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前此並無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
4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者,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252號判決參照)。扣案附表一編號1、2、3、4、5、6、8、9、10、11、12、13所示物品;附表二編號
2、3、4、6、7、8、10、11、12、13、21、22、24、
25、26、27所示物品;附表三編號1、2、3、4、5所示物品;附表四編號1、2、3、4、5、8、9、10、11、14、15、16、17、18、19、20、23、24、25、26、27所示物品分別係愷他命或沾染有愷他命之成分,愷他命部分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盛裝愷他命之容器或真空馬達等係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且係共犯 劉坤森 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5、9、14、23、附表四編號6、7、12、13、21、22均係供共犯劉森坤等製造第三級毒品相關事宜所用之物,且屬共犯劉森坤所有,業據共犯劉森坤及何國光供承在卷,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對於被告邱志文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18所示物品;附表二編號15-20、28所示物品;附表三編號6-7所示物品,均與本件製造愷他命之犯罪無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表五所示物品係在高雄市○○區○○街○○○號10樓查扣,所扣得之物品係劉森坤及何國光前於花蓮處製作愷他命之原料及器材,本件製造愷他命過程中並未利用該處,此經證人何國光及劉森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五第32
5頁、第372-373頁)。是亦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故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新貞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扣押時間、地點:97年3月12日上午5時許;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地下室2樓停車場第51號停車位,車號00-0000,第53號停車位,車號00-0000┌──┬──────┬──┬──┬────────────────────┐│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1│液態愷他命│桶│6│毛重:108.7公斤,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104800公克(空包裝總重4200公克││││││),純度11.18%,純質淨重約11716.64公克。││││││(於S7-7966號車內起獲)│├──┼──────┼──┼──┼────────────────────┤│2│陶瓷漏斗│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7-7966號車內起獲)│├──┼──────┼──┼──┼────────────────────┤│3│玻璃濾瓶│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7-7966號車內起獲)│├──┼──────┼──┼──┼────────────────────┤│4│玻璃盆│個│5│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7-7966號車內起獲)│├──┼──────┼──┼──┼────────────────────┤│5│鋁盆│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7-7966號車內起獲)│├──┼──────┼──┼──┼────────────────────┤│6│真空馬達│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7-7966號車內起獲)│├──┼──────┼──┼──┼────────────────────┤│7│濾紙│盒│1│(於S7-7966號車內起獲)│├──┼──────┼──┼──┼────────────────────┤│8│愷他命粉末│袋│1│毛重:18公斤,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淨重約││││││17935公克(空包裝重65公克),純度84.16%││││││,純質淨重約15094.10公克。││││││(於S7-7966號車內起獲)│├──┼──────┼──┼──┼────────────────────┤│9│鹽酸羥亞胺│包│15│毛重:7.5公斤,(包裝標示:反丁烯二酸)││││││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7500公克││││││(空包裝總重300公克),純度2.09%,純質││││││淨重約156.75公克;另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合計淨重約7500公克(空包裝││││││總重300公克),純度82.32%,純質淨重約││││││6174公克。(於S7-7966號車內起獲)│├──┼──────┼──┼──┼────────────────────┤│10│電磁爐│台│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1│愷他命粉末│袋│2│毛重:25.2公斤,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24700公克(空包裝總重500公克)││││││,純度66.35%,純質淨重約16388.45公克。││││││(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2│鹽酸羥亞胺│箱│1│毛重:25公斤,(內含50包,包裝標示:反丁││││││烯二酸)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25000公克(空包裝總重1000公克),純度││││││2.03%,純質淨重約507.5公克;另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合計淨重約││││││25000公克(空包裝總重1000公克),純度││││││74.47%,純質淨重約18617.5公克。││││││(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3│鹽酸羥亞胺│袋│1│毛重:12.5公斤,(內含25包,包裝標示:反││││││丁烯二酸)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12500公克(空包裝總重500公克),純度││││││1.90%,純質淨重約238公克;另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合計淨重約12500││││││公克(空包裝總重500公克),純度90.97%,││││││純質淨重約11371.25公克。││││││(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4│ 劉耀文 駕照│張│2│(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5│劉乃嘉健保卡│張│1│(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6│郵務送達通知│張│1│(於S8-6239號車內起獲)│││書(收件人:││││││何國光)││││├──┼──────┼──┼──┼────────────────────┤│17│劉乃嘉身分證│張│1│(於S8-6239號車內起獲)│├──┼──────┼──┼──┼────────────────────┤│18│ 郭雅茹 電話費│張│1│(於S8-6239號車內起獲)│││催繳通知││││└──┴──────┴──┴──┴────────────────────┘附表二:
扣押時間、地點:97年3月12日上午5時許;
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2處┌──┬──────┬──┬──┬───────────────────┐│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1│酒精│桶│2││├──┼──────┼──┼──┼───────────────────┤│2│玻璃盆│個│10│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3│玻璃棒│包│1│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4│電磁爐│個│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5│濾紙│盒│3││├──┼──────┼──┼──┼───────────────────┤│6│濾網│支│4│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7│塑膠量杯│個│3│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8│電子秤│台│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9│鹽酸│桶│6││├──┼──────┼──┼──┼───────────────────┤│10│不銹鋼鍋│個│3│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1│酸鹼測試筆(│支│4│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PH值測定筆)││││├──┼──────┼──┼──┼───────────────────┤│12│杓子│支│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3│不銹鋼盤│個│3│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4│夾鏈袋│包│1││├──┼──────┼──┼──┼───────────────────┤│15│何國光證件(│張│5││││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偽造身分證)││││├──┼──────┼──┼──┼───────────────────┤│16│邱志文證件(│張│2││││身分證、汽車││││││駕照)││││├──┼──────┼──┼──┼───────────────────┤│17│ 趙偉哲 證件(│張│1││││身分證)││││├──┼──────┼──┼──┼───────────────────┤│18│李俊緯有線電│張│3││││視繳費收據││││├──┼──────┼──┼──┼───────────────────┤│19│手機│支│8││├──┼──────┼──┼──┼───────────────────┤│20│車號00-0000│支│1││││汽車鑰匙││││├──┼──────┼──┼──┼───────────────────┤│21│唧筒│支│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2│塑膠盒│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3│電扇│台│1││├──┼──────┼──┼──┼───────────────────┤│24│鋁鍋│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5│液態愷他命│桶│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37600││││││公克(空包裝總重3600公克),純度22.56%││││││,純質淨重約8482.56公克。│├──┼──────┼──┼──┼───────────────────┤│26│愷他命結晶│桶│1│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淨重約7450公克(空││││││包裝重450公克),純度73.44%,純質淨重││││││約5471.28公克。│├──┼──────┼──┼──┼───────────────────┤│27│愷他命粉末│袋│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13750││││││公克(空包裝總重150公克),純度72.23%││││││,純質淨重約9931.63公克。│├──┼──────┼──┼──┼───────────────────┤│28│車號00-0000│支│1││││鑰匙││││└──┴──────┴──┴──┴───────────────────┘附表三:
扣押時間、地點:97年3月11日晚間10時40分許;
屏東縣○○鄉○○街○○○號處┌──┬──────┬──┬──┬──────────────────┐│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1│K他命粉末│包│4│編號壹-1至4號,毛重分別為840公克,││││││850公克,710公克,475公克。││││││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2458││││││公克(空包裝總重22公克),純度83.89%││││││,純質淨重約2062.02公克。│├──┼──────┼──┼──┼──────────────────┤│2│搗碎槌│支│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3│裝墊用塑膠袋│袋│1│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4│裝墊用油紙│張│1│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5│裝盛用湯匙│支│4│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6│筆記本│冊│1││├──┼──────┼──┼──┼──────────────────┤│7│搖頭丸│粒│1│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MDMA。│││(紅色藥錠)││││└──┴──────┴──┴──┴──────────────────┘附表四:
扣押時間、地點:97年3月12日上午10時15分;
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處┌──┬───────┬──┬──┬───────────────────┐│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1│恆溫加熱器│台│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定速攪拌機│台│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3│真空馬達│台│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4│玻璃濾瓶│個│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5│陶瓷漏斗│個│5│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6│矽油│桶│3││├──┼───────┼──┼──┼───────────────────┤│7│濾紙│盒│5││├──┼───────┼──┼──┼───────────────────┤│8│濾網架│組│5│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9│玻璃大燒杯│箱│3│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10│大塑膠桶│個│5│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1│塑膠水桶│個│6│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2│酒精│桶│1││├──┼───────┼──┼──┼───────────────────┤│13│氨水│桶│1││├──┼───────┼──┼──┼───────────────────┤│14│攪拌器│隻│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5│不鏽鋼鍋│個│5│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6│鋁盤│個│5│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7│鋁盆│個│1│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18│鐵勺│隻│1│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19│玻璃攪拌棒│隻│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0│電子PH測試筆(│隻│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酸鹼值測定計)││││├──┼───────┼──┼──┼───────────────────┤│21│濾布│袋│1││├──┼───────┼──┼──┼───────────────────┤│22│電風扇│台│1││├──┼───────┼──┼──┼───────────────────┤│23│快速爐│台│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4│磅秤│台│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5│油溫計│支│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26│塑膠量桶│個│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27│液態K他命半成│桶│24│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454.2│││品│││公斤(空包裝總重16.8公斤),純度││││││0.00461%,純質淨重約20.94公克。│└──┴───────┴──┴──┴───────────────────┘附表五:
扣押時間、地點:97年3月12日上午1時15分許;
高雄市○○區○○街○○○號10樓處┌──┬──────┬──┬──┬───────────────────┐│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1│酸鹼測試筆(│支│2│經檢驗均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PH值測定筆)││││├──┼──────┼──┼──┼───────────────────┤│2│電子磅秤│個│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3│濾紙│張│1││├──┼──────┼──┼──┼───────────────────┤│4│濾布│綑│1││├──┼──────┼──┼──┼───────────────────┤│5│真空馬達│具│1│經檢驗含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6│酸鹼試劑│瓶│3││├──┼──────┼──┼──┼───────────────────┤│7│夾鏈袋│包│1││├──┼──────┼──┼──┼───────────────────┤│8│烤燈│台│1││├──┼──────┼──┼──┼───────────────────┤│9│酒精空桶│個│4││├──┼──────┼──┼──┼───────────────────┤│10│愷他命液態半│桶│1│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淨重約6100公克(空│││成品│││包裝重700公克),純度6.27%,純質淨重││││││約382.47公克。│├──┼──────┼──┼──┼───────────────────┤│11│鹽酸│桶│1││├──┼──────┼──┼──┼───────────────────┤│12│愷他命粉末│包│1│微量粉末,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含香菸││││││1支)│├──┼──────┼──┼──┼───────────────────┤│13│房屋租賃契約│本│1││││書(承租人:││││││何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