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9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1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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