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肆之二關於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刑期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肆之二關於被告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期部分(即原判決第21頁第19行),誤繕為有期徒刑1年,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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