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0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