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14號原告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適君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富麗商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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