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