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4號
被   告  李文牽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撤緩偵字第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文牽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
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
營利之罪。其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從事猥褻之行為,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附表:
┌──┬────────────┬─────┬──────┐
│編號│沒收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
│1│員工派遣單│27張││
├──┼────────────┼─────┼──────┤
│2│收支表│4張││
├──┼────────────┼─────┼──────┤
│3│休假表│1張││
├──┼────────────┼─────┼──────┤
│4│監視器主機│1臺││
├──┼────────────┼─────┼──────┤
│5│現金(新台幣)│28,10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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