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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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70號

原告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臺東簡易庭 110 年度 東簡 字第 270 號裁定(111.09.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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