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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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玉小字第5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黎昱

被告 鍾孝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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