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42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交簡字第3737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玉枝於民國105年3月20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27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行人即告訴人 楊海燕 徒步行走在前,而不慎駕車自後方擦撞楊海燕,致楊海燕受有左側肩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本院10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180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交簡卷第15至1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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