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82號聲請人 孫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陳拱辰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拱辰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 陳明 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並敘明與相對人陳拱辰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三)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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