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國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國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國鈥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受刑人蘇國鈥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7日│101年9月4日│101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2號│偵字第1674號│偵緝字第5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7│102年度易字第40│102年度易字第34││││4號│6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7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7│102年度易字第40│102年度易字第34││判決││4號│6號│5號││├────┼────────┼────────┼────────┤││判決│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苗栗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508號(編│執字第2521號(編│執字第2320號(編│││號1至7已定刑有│號1至7已定刑有│號1至7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7日│101年9月19日│102年1月3日前│││││數日內之某時至10│││││2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新竹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7號│偵字第4003號│偵字第3848號│├───┬────┼────────┼────────┼────────┤││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102年度竹北簡字│102年度苗簡字第││││5號│第231號│8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9月11日│├───┼────┼────────┼────────┼────────┤││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102年度竹北簡字│102年度苗簡字第││判決││5號│第231號│854號││├────┼────────┼────────┼────────┤││判決│102年7月17日│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苗栗地檢102年度│新竹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320號(編│執字第3192號(編│執字第2836號(編│││號1至7已定刑有│號1至7已定刑有│號1至7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恐嚇取財得利未遂│恐嚇取財得利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有期徒刑5月││││3罪││├────────┼────────┼────────┼────────┤│犯罪日期│101年12月13日│102年3月7日│102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868號│偵字第992號│偵字第992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2│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3號│1174號│1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5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2│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3號│1174號│1174號││├────┼────────┼────────┼────────┤││判決│103年7月1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2946號(編│執字第966號(編│執字第966號(編│││號1至7已定刑有│號8至12已定刑有│號8至12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有期徒刑6月,共│有期徒刑5月,共│││7罪│3罪│3罪│├────────┼────────┼────────┼────────┤│犯罪日期│102年2月6日至│102年2月25日至│102年2月27日至│││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7日│102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92號│偵字第992號│偵字第99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1174號│1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174號│1174號│1174號││├────┼────────┼────────┼────────┤││判決│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966號(編│執字第966號(編│執字第966號(編│││號8至12已定刑有│號8至12已定刑有│號8至12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恐嚇取財得利│恐嚇取財得利│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共│││24罪││4罪│├────────┼────────┼────────┼────────┤│犯罪日期│102年2月6日至│102年2月25日│102年2月27日至│││102年3月7日││102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苗栗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92號│偵字第992號│偵字第99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1174號│11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174號│1174號│1174號││├────┼────────┼────────┼────────┤││判決│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105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勞│勞││案件││││├────────┼────────┼────────┼────────┤││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967號(編│執字第967號(編│執字第967號(編│││號13至15已定刑有│號13至15已定刑有│號13至15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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