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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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蘇啟豐
原 告 蘇文良
原 告 柯明火
原 告 蘇方麗珠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啟豐
被 告 沈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遷讓返還之房屋係坐落高雄市
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