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30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吳天澤

被告 林姍蓉林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日向原告合併之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積欠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放款借據、催收系統及放款帳戶資料、公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

│199428元│96年5月4日起至│20%│

││104年8月31日止││

├────┼────────┼───┤

│199428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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