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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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
原告 黃仁銘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李美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牽涉本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訴訟業已於111年6月14日終結,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109年度訴字第576號、109年度訴字第2754號、110年度訴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