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

原告 黃仁銘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李美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牽涉本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訴訟業已於111年6月14日終結,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109年度訴字第576號、109年度訴字第2754號、110年度訴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